(四)相关的法令政策不健全
关于消除性别歧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虽然《劳动法》中有与之相关的规定,例如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4]但是由哪些部门负责监察又该采取何种手段来惩罚这些行为,法律中并未作出具体说明,而且由于我国《劳动法》实行时间并不是很长,很多用人企位和职工在制订《劳动合同》时,意识比较淡薄,这也给企业的性别歧视钻了空子。
(五)女大学生本身缘故
1.由于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些女大学生虽然文化程度很高,但是在就业中她们缺乏自信。很多女大学生在工作时过分依赖他人,习惯于遵从家长的意愿,遇到问题时,依靠亲友的帮助,缺乏自我竞争意识,更有甚者,部分特别优秀的女大学生也放弃了开发自己的潜力。不少女大学生习惯于将自己定位为弱势群体,甘于平庸,不敢积极进取,不肯参与激烈竞争,自己对自己形成了一种自我轻视。因为在职业发展中面对着庞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很多女毕业生受诸如“学得好,不如生得好;生得好,不如嫁得好”等错误观点的影响,把大部分时间用在梳妆打扮上,把自己的未来寄托在家人身上,这些错误的想法使得很多女大学生不思进取,也减弱了她们在工作中的竞争实力。
2.在择业时,部分女生眼高手低,择业想法不切实际,她们在骨子里觉得自己受的是大学教育,毕业后找的工作就应当优越于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她们一进公司就应当做白领,就应当做领导,而不是从基层员工做起。很多女毕业生趋向于选择收入较稳定、环境较舒适的岗位和单位。所以很多基层岗位、工作不稳定的岗位、环境较差的岗位,女大学生不愿意去做,怕苦怕累,长此以往,女大学生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种不良的形象。此外,女性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探险精神也不如男性大学生,这不光给外界形成了女大学生不能吃苦耐劳、不愿奉献的主观印象,也使企业对女大学生的招聘和录用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并且女大学生本身也在自我否定中舍弃挖掘自己潜质的努力,即便是一些德才兼备的女毕业生也常常在“我不能”的心理暗示下错失了很好的就职机会。同时,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毕业生是女性中的突出者,她们对于选择工作的期望值比一般女性高很多。她们对自身以后要从事的职业,抱着一种不符实际的想法。很多女大学生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当作自身理想的选择,以大中型城市当作施展抱负的舞台。有的女生还幻想着用人单位给自己提供外出进修的机会。与男大学生比较,女大学生不乐意降低对职业的期望值,这也是部分企业不愿意或难以选择女大学生的一个缘故。
三、女大学生工作中性别歧视的表现
女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各种各样,有的企业明目张胆地拒绝招聘女毕业生,有的企业钻着法令漏洞的空子,拒绝录用女毕业生,可谓是纷繁复杂,无奇不有。
(一)招收任用中的性别歧视
女大学生就业空间相对狭小,部分岗位索性在招聘广告中注明不招女性。除了这类堂堂皇皇的显性歧视外,令有不少企业采用两面三刀的法子,名义上非论性别,同等对待,只要是个人履历寄来,都会收下。可是之后只通知男性前来面试。企业有意对女毕业生实行职业上的分隔,制造高教育也不可能逾越的职场门坎,造成许多女性只有集中在公司内勤、经理秘书、营销等和所学专业不匹配的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