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无辜受损害方保障权利的问题
通过对预约合同的探究,我认为其中最大的一个疑难问题便是如何保证无辜受损害方的权益。在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中,对于本约合同中无辜受损害方利益的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如何保护预约合同无辜受侵害一方的利益,还鲜有涉及。对与这一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的解决将是本篇论文需要探究的。
3 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文献综述
笔者经过对预约合同的探究,提出来上述的五个疑难问题。接下来便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其法律适用当中的问题。
3.1 预约合同当事人义务认定的法律适用
预约合同的性质决定看它应是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在内的以订立本约合同为履行标的的合同。具体就引言所述案例而言,早已查明甲乙双方订立的这一协议包含了主要的条款,双方已达成合意并约定时间在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因为意向书的性质决定了,它不需要涵盖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约双方也没有在将来约定时间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具体来说,双方签订一份意向书的目的或者说是意义在于明确双方有义务在未来约定的时间就签订的意向书上所述进行磋商 ,而非必须订立本约合同,即合同双方仅负有继续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的义务而非是像本约合同双方负有必须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故而该份协议应该是属于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而非是甲所声称的意向书。在本案例当中,因为甲乙所签订的是一份关于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所以甲应当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他将会构成预约合同的违约。但是在本案中的甲为了寻求更高利润背离诚实信用原则,而将房屋卖给了丙,所以甲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但因甲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了善意第三人,故已经陷于履行不能,所以强制履行本约合同在此处已不适用。此时甲应当就乙因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违约的损害赔偿的在此案例中的方法有两种:违约金和实际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因预约合同没有设置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应当由证明信赖利益的损失乙方负担。此外,甲也能弥补损失的替代,以减少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例如,他可以寻找一处类似的待出售的房屋,以弥补乙所丧失的交易机会 。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经过这一案例的探讨,可以看到确定预约合同的当事人是负有继续磋商的义务还是缔结本约合同的义务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各自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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