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规制度性的社会救助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经济迅猛得发展起来了。但是经济得不断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由于非公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冲击了我们国家的单位体制,所以,许多的国企纷纷面临着解体。也因为如此,大量的人下岗待业,失去了唯一保障生活的经济来源。对此,国家针对缓解城市贫困这一社会问题出台了许多的城市反贫困社会政策。1983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新时期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1993年6月—1995年5月,以上海为试点,国家创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时期时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一个尝试阶段。1994年,国家民政部对上海率先实行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了充分的认可。两年之后,国家领导人对此制度的实施表示广大的认同并将其推广实施。
1995年5月—1997年8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进入国家工作议程。这个时期时城市低保政策的一个推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确定:“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直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116个城市先后建立起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后,此项制度发展非常之快,全国三分之一的城市都相继建立了此项制度。那时,制度的建立与推已经成为国家民政部门一个有组织的行为。
1997年8月-1999年10月,一部非常有意义的一项通知出台了,那就是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个阶段是城市低保政策的一个普及阶段。
1998年,政府采取了“两个确保”的实施。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项目。“两个确保”指的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且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工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且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点,保证那些离休以及退休的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保证按照规定发放基本的养老金。
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个时期是低保政策的落实阶段。这个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意着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然成为了我国一项基本的长期的国策,也标志着城市低保政策已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
2001年6月至今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个提高阶段。财政预算在低保制度中的投入不断的在逐年增加。同时,城市反贫困政策主体、目标和理念都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90年代初期的那种单一的救助模式。
2006年党的十751届751中全会和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扩展配套性的社会救助
21世纪以来,国家在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的同时还兼顾了就业和医疗方面的社会求助制度,如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推动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以及2005年“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2007年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之后的“廉价租方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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