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作为可保利益的载体的存在。
2.2 主要的工程建设保险
工程建设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建设保险被引入中国。
工程建设保险,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由专业保险公司,对在建的建筑工程等所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约定数量的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情况下采用工期保险单,即按照工期的长短来作为依据来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全过程。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经济赔偿【7】。
工程建设保险又可以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是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性保险,则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额度以及保险的条件等,都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工程保险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保险的保障,也有责任保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