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开始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从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到90 年代后詹姆斯·博曼、乔·埃尔斯特、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等分别出版和主编论述协商民主的专著,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不断升温。”[ ]目前对协商民主的概念,西方学者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可是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各党派之间竞争而带来的缺陷,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协商民主机制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协商民主,引进的是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并非从国外照搬而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由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同组成。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我们党领导下的一种新型民主,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机制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扎根在我国的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由此可以得出:“协商、合作性的民主机制同样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 ]
我国对协商民主的实践,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三三制政权是中国开创的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政权形式也开创了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先河。所谓“三三制”,就是抗日民主政权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成员由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派按照1:1:1的比例组成,“三三制”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使各抗日党派和阶级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实现了我党和其他党派精诚合作,团结抗日。“三三制”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初步实践。
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各方有中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政治协商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54年召开,我国民主选举制度也在此次会议上正式形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78年召开,这次会议也把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处理我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也在1982年的党的十二大提出。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这一举措表明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同时也为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六大召开以来,中央总结之前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更加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三)新时期我国的协商民主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2005年颁布,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第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报告具体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
二、协商民主机制在城市社区中的实践
社区协商是协商民主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有效的社区协商可以让协商民主更加组织化和有序化,有效的社区协商也是社区善治的基础。社区各主体和全体居民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协商的关系,通过这种协商关系来解决社区问题,共同推动社区的发展是社区治理的本质。社区建设是在社区听证会、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样可以让公民的集体智慧得到体现,使决策更加的科学化,达到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加有序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