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意为转让一经营一转让, 其一般做法是政府把已经投产运营的地下空间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项目公司经营, 以项目在该期限的现金流量为标的, 一次性地从项目公司那里获得一笔资金, 用于开发建设新的项目,而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 通过该项资产取得的现金流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回报后, 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政府。它与BOT方式的区别是,TOT是投资购买已经建成的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 更注重盘活存量资产[12],BOT 是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 投资建设资产。
(3)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意为私人融资活动, 又称为“民间主动融资”,其基本思路是政府将应由其投资的地下空间项目,交给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和文护, 并在特许期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政府则在特许期内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根据使用率而确定的租金或使用费。它与BOT方式的主要区别是, 项目公司的收人来自政府而不是来自使用者。
(4)PPP(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5)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它通过中央政府授权代理机构特设AAA级或AA级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设机构),以项目拥有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为基础,以该资产可预见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3.2.3 各项目融资方式的适用性分析
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在1998年提出了城市内基础设施项目区分理论,即按照有无收费机制(资金流入), 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能否让市场发挥作用这一标准和按投资项目有无收费机制即资金流入及有收费机制下是否有收益, 分成纯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13]。
BOT、TOT、PFI、PPP、ABS五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差异, 主要适用于各自更有效(融资成本、使用管理、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有效性) 的项目上;同时它们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即当某一种方式不能作为投融资方式适用于某一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 可使用其他方式, 因而可作为一种融资的组合成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佳投融资方式。具体差异见表1.
表1 五种融资方式的适用性比较
类别 BOT TOT PFI PPP ABS
适用范围 规模较大的纯经营性项目 纯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 规模较小的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
收益要求 收益性要高 收益性要高 不要求较高的收益 不要求较高的收益 要求有稳定的收益
风险大小 风险较大 风险适中 风险较小 风险较小 风险较大
承担主体 外商和民间资本承担全部风险 由经营商承担责任 政府不承担项目建设的各种风险, 所有的风险由民间投资主体承担 由政府、民间资本和贷款银行承担 由投资者承担, 但能分散投资的风险, 使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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