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共危机管理专职机构不专。往往危机到来时才会临时成立应急管理小组,显然在短时间内应急小组与各职能部门很难达成有效沟通以及作出一致的决定,从而很可能发生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内耗,影响危机管理的效率,错过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在非典爆发后,虽然我国建立了应急办,但机构职能不清晰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的,甚至有些地方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子,没有人员编制也没有经费拨款,在公共危机爆发时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六)群众参与危机管理渠道不通畅。例如在汶川地震中,一些记者前去采访却受到阻止,后来虽然放开了限制,但又规定他们不允许上报真实的伤亡数字,这样一来,一方面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饱受群众的质疑,群众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阻碍了许多灾民得到及时救助。政府与人民群众难以达成有效沟通,导致的结果就是许多本该由人民群众或民间组织承担的事务转嫁给了政府,政府在公共危机处理中投入的成本不断加大,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甚至达不成预期的回应效果。
(七)我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缺乏长远的规划。任何危机的爆发到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包含着潜伏期,发展期,爆发期以及恢复期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循环。因此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应该面向整个过程,而并非侧重于某个环节。政府还未立足于整个长远计划,还是偏向于通过各种零散的紧急措施来处理已经出现的公共危机,好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6]
三、完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方面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在把握科学性、时效性,人本性原则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