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0084
第二条 在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还应为同时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的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方可执行。 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目标失控;
(三)、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751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同等长度、城市规划道路一半宽度用地面积的土地费用,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并将该地无偿移交市政建设主管部门,用于兴建道路。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出让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时,出让土地的价格应当包括前款所列各项费用。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控制和疏散老城区人口,促进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对老城区改造实行分层、分区控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面积大于5千平方米(7.5亩)的成片开发项目还必须编制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以下简称附表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二新城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段、一般地段的划分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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