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点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0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建筑。
22、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23、商办综合建筑: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24、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5、一般旅馆建筑: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26、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27、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28、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29、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30、单幢住宅:指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31、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32、老城区:指洪城路、解放路、洪都南大道、洪都北大道、扬子洲路、沿江北路、抚河北路所围合的范围。
33、新城区:指老城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段。
附录二
计 算 规 则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2)根据南昌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4.5m以下(含4.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绿化、活动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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