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五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主、次干道(含规划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建筑线应当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退后,其中多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8米,在次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8米。在旧城地段的商业街,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三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面临城市道路的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退距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第三十一条 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第三十条的基数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其距离递增0.25米。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基数上至少增加3米。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一律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及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外挑物,该用地按规范要求用做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等。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控制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 省路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 县路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但可绿化造林。
第三十五条 沿乡村、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可按乡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751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需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的建筑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米。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范围规定如下: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行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
建筑物居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电压在0.5 – 1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其塔基中心线算起须大于5米;
2、电压在35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其塔基中心线算起须大于10米;
3、电压在11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其塔基中心线算起须大于10米;
4、电压在22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其塔基中心线算起须大于15米;
(二)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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